近日,鲁山法院民三庭法官经多次协调努力,最终成功调处了一起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当事人以及社会好评。
原告陈某某等19人在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与南阳市的王某某合伙开办的鞋厂工作。2009年8月20日,该厂通知停产,原告陈某等人均离开该厂。但工人6、7、8月份工资却没有结算,于是原告陈某某等19人于2009年9月去劳动局要求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经县劳动监察大队查实,该厂处于试生产阶段未办理工商登记。劳动局无法处理此纠纷,后原告将被告三人诉之法院。接到案件后,民三庭法官先后两次到该厂所在地了解情况,但均是大门紧闭,找不到涉案的三被告。后法官们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南阳的王某某邮寄了出庭应诉通知,但因找不到王某某而被退回。而被告李某某、刘某某这时也均以王某某掌管货款无法向工人支付工资为由拒付工资。另因原告缺乏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而使案件一度陷入停顿状态。然而,民三庭法官们本着“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先后多次去被告住所地不厌其烦地调解。此外,又多次给另一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寻找王某某追要货款,以便及时向工人支付工资。院长罗国恩及主管副院长曹高升多次询问并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作出具体指示。2010年3月10日至12日,经过法官多次组织上门调解,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案件终于在3月12日下午17:40在被告刘某某的住处达成了协议,最终使该案得以顺利地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