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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260余万挥霍一空,五人领刑12至15年

发布时间:2016-10-13 08:10:17


    2016年9月30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赵某等五人电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二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五万至十万元。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家住郏县的赵某于2013年3月份开始,先后组织同村或邻村的王某、任某、赵小某、李某,并向其传授犯罪方法进行电信诈骗。之后,被告人赵某将作案用的手机、平顶山地区一定号段的电话号码分发给被告人王某、赵小某、李某,由三人按照顺进行拨打,冒充接听人的亲友,以因故需要钱款为由,诱骗接听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诈骗得逞后,由被告人任某将钱款取出进行分配。至2015年11月两年多的时间内,五人分别在平顶山市区、鲁山等地,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岳某某、周某某等380余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657999元。其中赵某、王某参与诈骗金额2657999元。任某诈骗金额2576499元。赵小某参与诈骗金额2386499元。李某参与诈骗金额949400元。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等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骗得赃款均被挥霍一空,不能退还被害人,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可对五被告人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五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犯罪手段隐蔽,往往受害人范围很广,且犯罪分子骗得钱款后挥霍一空或转移后,造成取证难、破案难、追回难,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害数额巨大,甚至高达数百上千万元,目前犯罪分子的犯罪目标又有向农村偏远地区和老人转移的现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因此在公安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遇到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等信息,要多长个心眼,千万不能轻信或慌乱,并始终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给骗子以可乘之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严惩处,因此对于那些仍然抱着通过电信诈骗一夜暴富幻想的人员,一定要悬崖勒马,否则,公安司法机关将一追到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

责任编辑:任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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