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这不,在没有任何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摩托车,经查最终确认该二手摩托车是被盗车辆,张某因此惹上了事儿!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叶县平桐公路与311国道交叉口附近,在没有任何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一辆豪爵两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叶县县城居民梁某2016年3月份被盗的摩托车。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39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退。
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所购买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摩托车的买卖属于机动车买卖,要办理正常的交易手续,如果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属善意取得,不得追缴,更不得罚款。反之,如果不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就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违法犯罪,所以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便宜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