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召非、王续伍、任朋涛、赵召伟、李龙非等五人诈骗罪一案。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加了旁听。
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赵召非先后组织被告人王续伍、任朋涛、赵召伟、李龙非等四人,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们传授电信诈骗犯罪方法,并由被告人赵召非将作案用的手机、平顶山地区一定号段的电话号码分发给被告人王续伍、赵召伟、李龙非三人进行拨打,冒充接听人的亲友,以因故需要钱款为由,让接听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诈骗得逞后,由被告人任朋涛将钱款取出,几人予以分获。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五被告人分别在鲁山县、叶县、汝州市、宝丰县、郏县、舞钢市、平顶山市区、平顶山市石龙区等地,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李某、岳某、周某、王某等380余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657999元。其中,被告人赵召非、王续伍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657999元,被告人任朋涛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576499元,被告人赵召伟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386499元,被告人李龙飞参与诈骗涉案金额949400元。
2016年9月29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召非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王续伍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任朋涛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赵召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被告人李龙非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以原审认定数额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赵召非认为其有立功情节,但一审未予认定。平顶山中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告人赵召非虽然有立功情节,二审予以确认,但由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二审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