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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法院五项措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发布时间:2010-05-13 16:37:10


    鲁山法院紧紧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两大目标,按照“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要求,采取六项措施,力求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是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源头治理。必须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法院工作主题,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强化调解职能,通过巡回审判活动和调解年活动的开展,尽可能调解结案。强化对合议庭和承办法官的监督制约,重点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建立和严格落实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考核方法。加强对各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握矛盾发展动态。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评估主体,规范评估程序,扩大覆盖面。同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推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半年和年终各组织一次全面督查,年终召开一次推行情况通报会。党组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把握动态。在案件受理及审判时应充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发放《诉讼指南》,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案件。

    三是建立健全维稳信访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大调解”机制,集中化解一批积案、调解一批小案、处置一批要案、预防一批新案。建立“大接访”机制。由院领导牵头,业务部门联动的接访下访约访回访,推行“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联合接访、综合调处矛盾纠纷。

    四是整合政法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报请政法委,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律师、民政等部门,集中力量解决矛盾纠纷,特别是涉诉信访矛盾纠纷。

    五是奖优罚劣激发干事活力。建立中层干部综治维稳实绩考核档案,实行综治维稳专项述职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综治维稳工作履职情况座谈会,由院党组通报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和存在问题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对新提干部实行综治维稳责任鉴定制度,严格实行综治维稳绩效同责任人考核等次、提拔使用、奖惩“三挂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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