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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法院:公开宣判该县首例拒执自诉案

  发布时间:2017-02-17 09:06:36



    2月14日,鲁山县法院对该县首例自诉拒执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致人损伤法院判赔却玩起了“躲猫猫”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郑某各项损失54321.46元。判决生效后,郑某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王某某及其家人却一直在外从事卖棉生意,有经济收入来源但对判决义务充耳不闻,既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致使郑某的胜诉权益一直无法实现。

    “老赖”被堵家中撒泼耍横,申请人提起自诉

    1月20日,鲁山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到王某某家中执行时,王某某及其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还阻挠抗拒执行,情节十分恶劣,同时仍拒绝还款。最后,郑某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犯罪,遂通过自诉方式以王某某涉嫌拒执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法院决定,被鲁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看到形势不妙,与自诉人郑某自愿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锤落定,被告人领刑六个月

    鲁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郑某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与自诉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履行了法律义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及时全面履行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当事人的法定之责,不可推卸,不得逃避,更不能撒泼耍赖将法律当儿戏。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正式实施,细化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规定情形,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前正是全国法院立足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大张旗鼓坚决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对拒执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虽然是最后手段,但是“老赖”也绝不要低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一旦误判形势,最终处于被动甚至招来牢狱之祸,必然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耿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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