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推进我县诚信体系建设,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通违法罚款案件的通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的通知》,鲁山县人民法院、鲁山县公安局决定开展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拒不缴纳罚款案件强制执行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主动缴纳罚款。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既不按期缴纳罚款,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将发出《催告书》,通知被处罚人在十日内自觉缴纳罚款。
三、收到公安机关发出的《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将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视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将被执行人纳人失信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拘留罚款等相关强制措施。被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级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10、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行为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鲁山县人民法院 鲁山县公安局
201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