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鲁山县法院审理一起校园内侵权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午饭后打篮球时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引发纠纷,法院最终将该案调解。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系同班同学。2016年12月10日午饭后,几名同学相约去打篮球,在打球过程中,被告不慎撞到原告头部,致原告右鼻骨及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原告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2292元,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24727元。
承办法官魏钰玺在接到该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对此次损失均无过错。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于是魏钰玺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劝说当事人积极调解,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被告张某乙补偿原告张某甲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