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鲁山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因被告是河北人,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法院当天立案,当天调解。
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于2000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董某于2003年外出至今,一直未回家。今年,董某联系到孙某请求离婚,孙某便把董某约到鲁山来协商,但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遂协商一致,由孙某诉至法院,共同请求法院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魏钰玺在了解到双方情况后,考虑到被告是外地人,路途遥远,来往不便的特殊情况,决定当天解决该纠纷。魏法官一边给当事人立案,一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劝说当事人积极调解,经过一上午的沟通,下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