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司法问题之一。鲁山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着力破解“执行难”,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以来,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778件,执结2254件,执结标的额 2.1亿元。
科技先行,信息化推动
张新潮是鲁山县法院的一名执行法官。最近执结的某制衣公司与王某借款纠纷一案,让他深切感受到了信息化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变化。
某制衣公司与王某借款纠纷,案件标的额300余万元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省做生意。“执行局法官在利用最高法的‘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在农行某支行有一银行账户,显示存款余额150余万元存款。”张新潮说,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金,他们立刻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成功扣划。随后,办案法官趁热打铁,告知被执行人如其不履行义务,便会将其录入最高法失信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将余款全部分汇入指定账户。
该案从立案执行到执行完毕,仅用了十三天时间。“总对总”先行,失信“黑名单” 是专门对付这些有能力偿还但恶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且法人居多。鲁山县法院高效快速地解决了以往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
据了解,鲁山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执行思维,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用足用活各种执行措施,充分打造信息化的“秘密武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规范系统流程节点,完成了系统的历史案件数据、失信数据迁移、核对工作,并将所有执行案件全部纳入网上办理,实现了全程留痕、全程监管和流程节点全覆盖。
优化组合,让执行更有力量
在办理该县某房地产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鲁山县法院积极依照申请做好财产保全,8个月后,2000余万元案件款顺利执结,这是该院有史以来执行到位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鲁山县法院以推进执行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分离,推进执行团队化工作模式改革,共组建执行指挥、执行裁判、执行实施团队7个,并建立了一支20余人由复转军人组成的法警执行实施中队,形成执行裁决、指挥、实施相结合的阶梯状执行团队,既能组织大兵团的集中联合作战,又便于开展机动灵活的“游击战”,据统计今年以来共开展大小集中执行108次,提高了执行效率。
关键突破,拓展阳光执法空间
创新财产处置方式。在淘宝网开通了鲁山县法院的拍卖平台,截至11月底,共上传拍品285件,成交金额3900余万元,基本实现了财产处置的网络化全覆盖 。
改革案款管理发放制度。2016年在全院集中开展了清理执行案款专项活动,共清理执行案款30余笔、案款金额67.11万元。今年以来,通过强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建设,将执行标的物纳入统一管理台账,与执行现金一并管控,由监察室和执局办共同定期开展执行款物发放和上网拍卖情况检查督查,对于超过一个月未发放到位的,一律由承办人说明原因,如发现由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你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为强化案款在阳光下流转,尽全力消除利害关系人的疑虑,该院开始探索“一案一卡一账户”管理制度,实现案件执行账户收款与虚拟账户信息同步显示,实现全程可查询、跟踪,倒逼承办人及时将案款发放到位。
“打”字开路,撒下天网擒老赖
鲁山县的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未还款,金额28万余元,但由于张某举家外迁,长期外出他省打工躲避执行,案件长期的得不到执行。鲁山县法院根据有关线索,在江苏省某县找到了李某,但其仍拒不执行。鲁山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拘留期满后,张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并将自己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鲁山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被列入“网上追逃”被抓捕后,其亲属代为其履行了赔偿义务,鲁山县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截至目前该院已经通过网络追逃分别在湖北省、北京市、鲁山县火车站抓获老赖三人,最终的被判刑达2年,而被以拒执罪立案已达到354人,判刑23人,拘传近700人员,司法拘留402人,特别是对一批公职老赖和名人名企的强力执行取得了强大的震慑效果,直接带动了211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鲁山县法院认真贯彻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上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要求,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用好用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充分发挥联动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抗拒执行和联合惩戒“老赖”的高压态势。
执行难的解决时限越来越近,人民群众不会等待,老赖也不会突然良心发现,唯一能做的就是我们一刻不停地奋力前行,在立案、审判的源头进行预防,在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披荆斩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聚合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制度、体制和机制优势,集中力量提升信息化、社会化、透明化、高效化的执行查控网络建设,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惩戒功能,扩大惩戒范围,促使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坚决按期兑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