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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债60万,网上追逃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7-12-13 17:03:22


    2017年12月12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通过“网上追逃”系统,在湖北省荆州市某酒店宾馆内成功抓获的首名“老赖”岳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同时这也是该院对已落网的首批全部5名“网上追逃”老赖作出的首例判决。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于某与被告人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判决被告人岳某偿还自诉人于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岳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诉人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岳某仍不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长期躲避执行。被告人岳某年轻力壮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及一定的收入,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是社会规则,代表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尊重服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被告人岳某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明知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却长期躲避,说明其明显具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故意,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强制执行力的捍卫,是彰显司法权威、消除法律“白条”、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裁判权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就“一笔勾销”,相反只要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仍将会继续穷尽执行手段,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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