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面对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的执行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学乖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换得无债一身轻。但有一小部分人自认为很高明,千方百计耍小聪明规避执行行为,甚至不惜以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方法来躲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12月25日鲁山县法院执行干警陈登级就执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鲁山某装饰公司为了躲避法院执行其拖欠前公司职员单某工资案件,堂而皇之的更换了法定代表人,但仍逃脱不了技高一筹的执行人员,并最终支付了申请人单某被拖欠的1.3万余元工资款。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5年6月家住鲁山县城关镇的单某同鲁山某装饰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2016年底,装饰公司在放假结算时以单某所负责的项目进展缓慢为由克扣单某9至11月份工资。单某经与该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2017年2月鲁山县法院判决鲁山某装饰公司支付单某应得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3万余元,后经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本该到此为止的事情却因该公司拒不履行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陈登级接案后多次督促鲁山县某装饰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刚开始该公司工作人员奉行“拖”字诀不置可否。到了后来再去该公司找其负责人时,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竟然将自己的营业执照拿出来,声称自己刚接手这个公司,周某已经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钱只能找周某要,单某的工资与自己无关。面对黄某显属荒唐的借口,执行干警无论如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并不影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黄某却充耳不闻,始终强调自己的“歪理”,经劝说无果执行干警将黄某带到法院,并准备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被带到法院的黄某直到法官告知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黄某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被押上送往拘留所警车前的一刻,才松了口,表示愿意给家人联系,并于当天中午之前将1.3万元案件款全部送到了法院,案件也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