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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2起执行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23 15:21:43


    案例1  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贾某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被拘留后仍不悔改,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李某某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承包耕地2.6亩作为责任田。承包期间,贾某某趁李某某外出务工之际,非法占用李某某所承包耕地中的0.5亩,用于搭建木耳棚、种植杨树等经营。李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多次与贾某某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贾某某在十日内将其在李某某承包土地内搭建的木耳棚及种植的杨树移除,将土地返还给李某某。判决生效后,贾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鲁山法院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敦促被告人贾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无果,于2014年1月8日决定对贾某某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贾某某仍拒不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有执行能力,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家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后又向法庭提交了悔罪书,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鲁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贾某某拘役三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贾某某完全有能力将占用他人承包土地上搭建的木耳棚及种植的杨树移除而拒不执行,在其被法院拘留后仍不悔改,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促使案件顺利执行。

    案例2  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徐某某有履行能力而长期躲避,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3日,徐某某的仓库失火将相邻刘某某的仓库引燃,造成刘某某财产损失而引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徐某某于在五日内赔偿刘某某280000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刘某某于2013年8月9日申请鲁山法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徐某某长期躲避执行。经查,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将自己经营的超市转让获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在他人超市打工有工资收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执行款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鲁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长期躲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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