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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被执行人亲朋工作,攻克一执行难案

  发布时间:2010-08-01 07:40:32


    7月28日,我院成功执结一起历时十二年的陈年老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第二天履行完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2-1996年间, 鲁山县张良镇居民许某为方城县油厂代销食用油,后双方发生纠纷,经过一、二审审理,平顶山中院判令许某付给方城县油厂油款8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7020元。

    1998年9月16日,方城县油厂申请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某于1998年6月份将其市房两间、住房两间卖与他人,并携其妻子儿女全家外出,去向不明。方城县油厂数次派人来我院催促执行,我院亦多方查找,得知许某12年来从未回过张良镇,不知落脚何处,执行工作无法开展。无奈之下,我院执行干警找到许某的亲朋好友,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希望通过他们告知许某配合执行。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努力,7月27日许文祥委托其朋友出面协商,并希望方城县油厂做些让步。案件执行取得重大进展。我院执行干警马不停蹄,立即奔赴方城县油厂,讲明情况,力促和解。方城县油厂了解到许某欠外债较多的事实后,不计前嫌,作出很大让步,放弃部分本金、全部利息及诉讼费,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一致意见。7月28日,和解款项到位,至此,一起历时十二年的执行难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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