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转办
(1)收转材料,由专职人员向执行法官转交申请执行人掌握的财产线索、恢复申请执行书等书面、影像材料。
(2)联系法官,由专职人员负责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案件承办法官外出办案的,由当事人或专职人员填写来电、来访登记单,并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执行登记
固定申请执行人已知的被执行人信息及财产线索。
三、集中查控
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掌握的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并对部分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四、案件速执
对于部分已经过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可以及时办理房屋车辆过户交割、银行存款扣划等手续的以及其他简易的执行案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于二十日内快速执行办理。
五、执行接待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凭有效证件可查询自己案件的承办法官、办公联系方式、案件执行进度。
(2)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自己案件的当事人接待、法律释明工作,并及时将案件执行进展的信息向当事人反馈。
(3)由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局监督科科长负责信访案件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