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激你们了,你们执行案件效率高、措施硬,同时又讲究执行技巧,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作为外省企业我们真的非常满意!”这是来自安徽省的一家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在一起36万多元的买卖合同案件执结,拿到银行支票时所说的一段话,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6年安徽某公司与鲁山某公司签订高铬钢球买卖合同,自此原告安徽某公司按期向被告鲁山某公司发货,鲁山某公司收货后以供货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付款,还将1.4万余元供货保证金扣留,不予退还。2017年7月,安徽某公司将鲁山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上述货款及保证金共计36.4万元。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90天质量异议期” 的规定,对被告鲁山某公司关于供货质量的抗辩未予采纳,判决被告鲁山某公司限期返还安徽某公司货款及押金共计36.4万元。可是拿到判决书后,安徽某公司多次到鲁山某公司讨要,却被“没钱、再等等”等理由拖延未还,无奈安徽某公司又于2017年10月底向鲁山县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杨佳武及时向鲁山县某公司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并要求其申报财产。在此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鲁山县某公司经营正常、效益也不错,但经过网络查控后却发现了反常现象:自从摊上了官司之后,鲁山县某公司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都未发生过资金往来,给人一种经营状况不佳的表象。了解到这些情况,基本上也就摸清了鲁山某公司对待偿还案件款的心态和规避执行的思路,并判断很可能是在目前还未联网的小金融机构另开立了账户,目的就是躲避法院网络查控的视线。
起初,出于避免影响企业经营的考虑,执行干警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分期分批偿还的意见,这样甚至还可能有后续合作的可能,但是作为被执行人的鲁山县某公司却屡次缺席调解现场,在该公司进行的两次调解中,也屡次拿出供货质量存在问题的理由致使调解无法进行,作为申请人的安徽某公司也十分着急,并案件款拖的时间也够长了!
此路不通,执行干警只能另辟蹊径。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执行干警将网上所有能查到的鲁山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大提摸清了该公司资金往来状况,也借此印证了公司经营不错的情况,并开始了无法通过网上直接查控、且在鲁山有分支机构的金融单位的逐个进行摸排。“功夫不负有心人”,果然排查到该公司在某地方性银行查到了该公司有资金业务往来,且自去年12月起该银行账户资金流量迅速增加,这也间接印证了执行干警的推测。
随后按照该公司资金周转的规律,资金银行转账等工作一般是在月初、月末以及周末等时间发起,且一般都是在银行将近下班时间,执行干警便选择恰当时机对该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并要求金融机构严格保密。果然三天后的6月28日,银行反馈信息称该公司账户汇入资金130余万元,并按照法院的指示强制停止了限额内37.2万余元(含迟延履行的利息)的支付。
就这样,执行干警及时将查封冻结裁定通知被执行人鲁山县某公司,该公司却仍然不予以理睬和接洽还款事宜,执行异议期过后,7月18日,成功将案款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某公司,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刚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