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冯亚斌于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立案的当天,冒雨火速赶往执行标的物所在地,顺利将一台价值100余万元的挖掘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过程不过5个小时,申请人自禁为执行干警的高效执行行为点赞。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4年家住河南省鲁山县董周乡的唐某曾为他人担保向胡某借款100万元,还款期至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2015年胡某以抵偿债务为由趁唐某看管不严将其名下一台价值100余万元的工程施工用挖掘机拖走,并长期占用。唐某得知自家挖掘机被胡某拖走后,虽经多次上门要求胡某返还均被其以要求唐某履行担保还款义务为由拒绝。无奈的唐某于2018年2月将胡某诉至法鲁山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查实涉案挖掘机系唐某于2014年以金融租赁留购的方式取得该挖掘机所有权,胡某强行拖走涉案挖掘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唐某对该挖掘机的合法权益,即便胡某要求唐某承担保证责任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行使,鲁山县人民法院遂于2018年7月5日判决胡某返还唐某涉案挖掘机。
然而判决生效后胡某既不提起上诉,也不履行判决义务返还挖掘机,心中却始终认为唐某既然为借款提供担保就应负起偿还责任,这样做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明确拒绝返还。唐某吃了闭门羹后,于7月31日上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冯亚斌接到案件后便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同胡某取得联系,告知胡某强制执行事宜,并严肃告知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心情虽然可以理解,但应通过合法途径。现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应当依照判决履行积极法律义务,如果申请人提出拒执罪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执行标的物价值巨大,其行为性质很有可能转向刑事犯罪,后果非常严重,挖掘机最终还得还回去,孰轻孰重希望胡某务必想清楚,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当天下午3时许,执行干警冯亚斌同申请人确定了挖掘机所在具体位置便冒雨前往查扣,等找到挖掘机后,经过反复思想斗争终于想通了的胡某也迅速赶到了现场,面对执行干警的强制执行行为,也主动配合现场将挖掘机交付给了申请人唐某。后经了解得知,原来胡某放下电话后就向亲朋好友打听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听说有不少“老赖”都被抓了起来,最终不但坐了“监”,钱还得一分不少的还回去,心中也害了怕,本来也想主动联系执行干警,不巧执行干警却先到一步,于是也就有了后来的积极配合。至此,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当天立案,当天圆满执结,可谓神速。
鲁山县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债权应当以合法的形式、途径行使,不得以行使债权的名义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自力救助亦应当适度,否则不但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甚至还有可能因侵占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最终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