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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文明接待守则

发布时间:2018-03-05 14:57:20


    为密切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来访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工作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审判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二、接待人员应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心系群众。

    三、接待人员应文明接待,做到热心、细心、耐心、诚心、公心。

    四、接待人员应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使用法言法语,杜绝冷、硬、横、烦等现象。

    五、接待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员陈述,做好接待记录,载明来访人姓名、来访事项,并及时填写来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七、接待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八、接待人员应注重宣讲法律与耐心的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凡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防止矛盾激化。

    九、接待人员应保守秘密,严禁将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控告或被揭发的人。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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