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腊月二十六日,集中执行第四天。
今天执行现金67748元,执结2件,和解3件。
然而今天最值得记录的,是一起长达十三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结,在集中执行活动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1995年8月,马某在本村开办一幼儿园,四岁的石某在该幼儿园受教,被意外烧伤,烧伤面积达20%。经判决,马某应赔偿石某医疗费等5613元。判决生效后,马某以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该案于1998年立案,执行过程中,我院数次做马某的思想工作,查询其存款,无果的情况下多次对马某采取强制措施,同样无济于事,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集中执行活动开展以来,执行队伍曾去过马某家,但没有见到马某,执行干警对其家人再一次讲明了配合执行的好处和抗拒执行的后果。马某经过权衡,委托其子来到法院,与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一起骨头案得以执结,一场长达十三年的恩怨得到了结,这自然是集中执行的威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最难得,毕竟,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上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