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申请人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陈登级的办公室激动地说:“陈法官,昨天我已经跟王某办理好了门面房的移交手续,我的案子可算是了结了!虽然没有拿到现金,但是能拿到房子也不亏,这是案件终本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的。实在太感谢您了!”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4年至2015年间,家住鲁山县张官营乡的王某陆续向张某借款共计7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都当场签下了借条,约定了利息。起初王某还按时支付利息,后来连利息都不再支付了,更别提还款的事儿了。不得已王某于2017年3月将张某诉至法庭。同年5月,经鲁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王某于2017年年底前一次性向张某偿还7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多次向王某讨要借款未果,只得于2018年1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陈登级便向王某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然而王某却迟迟不露面,连法律文书都是由家人代为签收,执行干警尝试拨打申请人提供的电话也是停机的提示音。陈登级对王某进行网络查控,除了共计1.2万元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得对这1.2万元存款实施冻结扣划,可是这点钱连利息都不够。陈登级对申请人张某提到的王某名下的某实业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是早已停止营业,该公司名下也无任何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又采取了多种措施都未取得任何进展,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2019年1月底,执行干警陈登级对终本案件进行例行查控时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出现了一笔数额达70余万元的款项进出,便重新恢复了案件的执行程序。陈登级顺着这条银行转账信息查找下去,发现这笔钱最终进入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户。陈登级在这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原来王某于2018年10月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的一处200余平方米的商铺,这笔70余万的资金正是用于支付这处商铺的首付。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在该房地产公司的配合下将购房合同、付款收据等购房凭证录入卷宗作为证据。至此,已经基本可以确定王某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完成这些工作后,执行干警再次来到王某家中,对王某家人说明情况,并明确告知案件已经应申请人张某的要求转入刑事庭,若王某不能及时取得申请人谅解撤回刑事自诉,那么等待他的将是网上追逃和拒执罪刑事审判,希望其家人能够做好王某的思想工作。果然,没过多久王某就主动联系了申请人张某,表示愿意用自己购买的商铺抵账,希望张某撤回刑事自诉。
3月12日,王某和张某办理了移交手续,双方达成和解。3月13日上午,申请人张某也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申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