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与唐某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李某从事化肥代理,唐某从事化肥代售业务。2017年8月-10月,唐某因欠李某化肥款,先后向李某出具两张欠条,合计欠款56300元。
后李某、唐某分别因故过世。为要回欠款,李某之妻将唐某之妻马某和两子唐大某、唐小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由于唐某病故,所以该笔借款由马某承担。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唐大某、唐小某明确表示其已故父亲唐某没有遗产可供继承,而原告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唐大某、唐小某对其父亲保险金等遗产予以继承,故对原告要求唐大某、唐小某偿还该笔借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传统观念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一件事。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这还真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再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要“父债子还”,首先要提供父亲临终时留有遗产的证据和儿子实际已经继承该遗产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那么在法律上,“父债”还真不一定能“子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