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范江浩像往常一样坐在办公桌后阅卷,两张熟悉的面孔敲门走了进来,刘某侠和其丈夫激动的握住范庭长的手,连声说道:“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为民主持公道,依法公正判决”,并亲手将一面锦旗送到办案法官范庭长的手里。
原来,原告刘某侠与被告王某栋、齐某娜、刘某在4月16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范庭长接到案件后,详细的查阅宗卷,发现该案件上,诸多事实无法查明,且双方均无证据可以证明自己主张。面对这一特殊情况,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范江浩庭长克服案件多、压力大,审理期限短等各种难题,为求真相,主动作为。
该案的难处在于,虽然王某栋依据上述规定提供了证据,特别是关键证据:转款凭证,被告王某栋提供了转款凭证,但是转款凭证上未备注转款用途。且原告认为被告与房屋所有人齐某娜的丈夫存在生意往来,该转款凭证不能证明是购房款。但是被告提供的该转款凭证又与购房合同上的金额能够相互印证。为了弄清楚该转款凭证的真实用途,经范江浩庭长安排调取了被告王某栋与齐某娜的丈夫刘某的银行转账明细几十页,并详细进行分析、论证,发现被告王某栋与齐某娜的丈夫刘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存在上百笔交易,侧面证明了王某栋与齐某娜的丈夫刘某存在生意往来,且王某栋在向房屋出售人支付39万元房屋对价之后的当月及次月,案涉房屋出售人又将39万元转回王梁栋,即该房屋买卖的房款是否实际支付,王某栋不能证明。王某栋虽在庭审中陈述在其与齐某娜的丈夫刘某完成房屋买卖之后又与齐某娜的丈夫刘某合伙做生意,但此种陈述不能合理解释在没有向案涉房屋出售人进行合伙投资的情况下,房屋出售人向王某栋转入39万元的事实。同时,王某栋所提供的物业费、电梯费、电费收据均系发生在2019年3月,且该案涉房屋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的用电量极少,不符合有人居住的事实。即本院对案涉房屋执行查封之后,王某栋不能依此证明在本院对案涉房屋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故王某栋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判断案外人王某栋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通过细致入微的分析,范江浩法官以一名法官优秀的敏锐觉察力,洞悉当事人不能自圆其说的细微漏洞;以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耐心,一次次对案件深入了解;以一名法官秉持的公平和正义之心,作出正确的审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才出现了开篇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