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5天调解效率高 当场履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0-03-20 19:26:22



3月1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中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场清偿了拖欠的装饰材料费8150元。

3月13日上午,原告徐某手里握着起诉状和一张欠条,急匆匆的来到中汤法庭,向工作人员诉说自己的苦衷。原来,原、被告因装修互有业务往来,截止2019年1月2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9675元货款未清偿,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过完年就清偿下余欠款。后原告徐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张某还钱,均被张某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徐某这才将被告张某诉至法庭。

受理该案后,庭长王炳阳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张某,进行线上电话沟通,但被告张某却对原告提出的9675元欠款金额存在争议,并提出两人打的欠条并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应当视为无效,即使有效还款日期也应当无限延长,直至自己有偿还能力时。

面对这样的状况,王庭长决定把双方叫到一起,来一次面对面的调解。

调解现场,王庭长耐心的向被告解释了有关还款日期及欠条效力的问题,并当场主持双方就装饰材料买卖重新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算,经核算被告张某实际尚欠原告装饰材料费共计8150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因为拖欠款项砸了自己信誉的招牌,以后谁还敢跟你做生意?再说,你们俩一个经营装修材料销售业务,一个从事装修行业,把关系搞好,就是把生意搞好。当初,你有难处时,人家帮着你,现在人家有难处,你咋不站在对方角度想想呢?做生意,眼光放长点,不要因为这点钱把路子都断了。”在王庭长苦口婆心的劝说下,被告的态度终于缓和,原告也主动在原有的款项上退让150元。被告王某当着王庭长的面,当场把钱转账给了原告徐某。

此案从立案、电话联系、现场调解,再到结案,仅用了5天时间就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且这个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不过,虽然还款期限并不是借条或者欠条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对当事人的权益却有着很大影响。希望大家今后在打欠条或者借条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认真,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