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让他们婆媳俩从心底达成和解,那怕中间耗时长一些。”3月13日,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孟铭杰看着一起离开的原、被告身影,感慨的说道。
这是一场因巨额赔偿金引发的婆媳之间的纠纷。2019年12月20日,原告小晋的丈夫小李在鱼山码头装卸泥土时被车队挖掘机不慎打击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185万元。该笔赔偿款由婆婆张老太经手后存入银行,事后,小晋多次找婆婆商量如何分配这一大笔赔偿金,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万般无奈下,小晋决定将婆婆告至法院。
春节前,小晋听从委托律师的建议,请求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时,孟铭杰法官发现被告张老太的银行卡上仅剩4万元存款,其余的钱不知去向。此时距离除夕只剩下两天时间,小晋的心情焦灼又冰凉。
孟铭杰法官一面安抚小晋,让其先回娘家过年,一面又在心里对即将见到的被告做了个预判——年纪大,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怕是不太好做,现在赔偿款又遭到转移,如果硬判,后期还要面临漫长的执行之路,既不利于双方关系缓解,而且工作也更难做了。
年后,疫情将孟铭杰法官“困”在家里,但案件却没有因此止步。张老太年纪大,没有智能手机,无法进行视频调解,他就一遍遍打电话做思想做沟通。
电话里,张老太表示,自己老伴死的早,好不容易才把几个孩子抚养长大,现在却要白发人送黑发人。“反正我也是个埋半截土的人,你要是硬来,我奉陪到底。”
张老太强硬的态度,一度让调解陷入困境,但通过这几次电话沟通,孟铭杰法官对婆媳二人的关系及争议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时间一晃到了三月,鲁山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孟铭杰法官决定在法院进行一次面对面现场调解。
“大娘,咱们前后联系近两个月之久,失去亲人的伤痛我也理解。”在全方面的了解被告家庭情况及脾性后,孟铭杰法官决定使用“攻心计”,“大娘,您想想,小李是您的儿子,但他也是小晋的丈夫啊。失去丈夫、一个人带孩子的难处您一定比我更深有体会吧。”听到这里,张老太的态度不再像以往抗拒,孟铭杰法官趁势又说:“再者说,如果你俩现在谈不拢,那等我们判了之后,案件就要到执行阶段了。到时候,法院的警车开到村里‘找’您,让乡里乡亲看见了多掉面子……”
做通了张老太的工作,孟铭杰法官趁热打铁,又单独把小晋叫进办公室,“你现在经历的苦,你婆婆也经历过,她也很心疼你。你也知道,一来之前的赔偿款,因为还账、办丧事已经花了一部分了,二来你婆婆年纪越来越大,又老年丧子,你看是不是也为你婆婆考虑一下,适当让下步?”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孟铭杰法官坚持不懈的多次努力调解下,剑拔弩张的婆媳关系得到缓和,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第二天婆婆就把70万元人民币汇到了小晋的账户上。
【法官释法说理】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公民死亡这一事实获得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有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
在分割死亡赔偿金之前,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之列。且依照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终于离婚(自愿、诉讼)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本案的死亡赔偿款系李某某死亡之后权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基于受害人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发生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因此,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且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