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随着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宣告双方握手言和,同时一家已经停产的钾长石加工企业也将“起死回生”,再次复工生产。

2015年7月,黄某同白某签订“厂房建设租赁合作协议”委托白某寻找场地建设厂房用于开办钾长石加工厂。2016年6月,该钾长石加工厂建成投产。2017年,因白某未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被鲁山县国土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导致黄某和白某签订的“厂房建设租赁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产生矛盾并引发诉讼。同年10月,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准予解除黄某和白某签订的厂房建设租赁合作协议,准予黄某取回现安放于租赁白某厂区内的车辆及相关机器生产设备。
判决生效后白某陆续向黄某移交了车辆,但是在拆走机器设备时双方又产生分歧,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国鹏依法向白某送达了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白某不得妨碍黄某拆走机器设备,并赶到现场调查相关情况。经调查得知,属黄某所有的机器设备体积庞大,安装建设时也是先安装机器设备再进行厂房建设,现在要完整地拆走机器设备必然要破坏厂房,而白某不许黄某破坏归其所有的厂房,导致黄某无法取回相关机器设备。2019年,执行法官王国鹏做通白某思想工作,白某承诺不再阻挠黄某拆走机器设备,只要求黄某在拆走机器设备过程中破坏厂房后予以补偿或复原,故裁定驳回了黄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黄某不服,于2019年底对该裁定提出书面异议,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春生接到案件后便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和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在了解到双方分歧之后刘春生组织双方坐在一起协商解决问题,但因白某要求黄某赔偿或复原拆走机器时破坏的厂房系合理诉求,而黄某又坚持不肯支付赔偿,最终不欢而散。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现场勘查,也不宜组织双方面对面商谈,该案办理进程延期。
疫情得到缓解后鲁山县人民法院开展纾困行动,在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的座谈会上,作为企业家的本案当事人白某也提出了自己所面临的困难。刘春生本着彻底解决问题并力争能使停产企业再次复产的想法,邀请原执行案件承办人两次前往现场勘查设备,千方百计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最终,白某在刘春生和王国鹏的引导下同意购买属于黄某的机器设备继续用于加工生产钾长石,又通过申请人黄某的儿子做通了他的思想工作,放弃同白某之间的矛盾并同意将设备作价46万元转卖给白某。如此一来双方关于赔偿的矛盾自然消失,而停产多时的钾长石加工厂随着6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也将复工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