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上午,两名申请人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领款手续,在离开的路上感叹:“咱能这么快把钱要回来,真是多亏了李法官!”
2011年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因工程需要向张店乡某村村民张某和郭某分别借款共计3.9万余元,随后分别出具了收款凭证。此后张某和郭某二人都多次讨要借款,均未能如愿,于2019年7月底分别将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诉至法庭。同年8月底,经鲁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和郭某分别同被告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民事调解书: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于2020年7月前分期分别向张某和郭某还清欠款,本息共计4.5万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陆续偿还了2万元欠款,剩余欠款一直以经费紧张为由一拖再拖,张某和郭某于2021年1月19日分别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李三光接到案件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尽快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发起查控措施。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接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后不以为意,即没有主动联系申请人履行偿还义务,也未联系执行法官说明情况。
2月25日,执行法官李三光经调查获知了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遂通过电话同其取得联系。在电话中执行法官向该负责人阐释了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模范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意义及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并明确指出:若该单位不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将向组织部、监察委、文明办等单位通报这一情况,会影响到该单位评优评先,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单位负责人采取罚款等措施。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负责人听了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也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在电话中一再保证会尽快申请资金,付清欠款。
3月3日下午,鲁山县某局二级机构果然通过转账支付了剩余2.5万元欠款本息,李三光法官通知两位申请人尽快到法院领取案款,这两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宣告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