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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连撞起纠纷 无责赔付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1-04-02 20:28:48


    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道交一体化团队成功审结了一起多车连撞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20日,林某驾驶载马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242省道行驶至鲁山县辛集乡郝程渠桥东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邢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又与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致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损坏。交警队认定林某负全责,马某、邢某、师某、杜某无责。2021年3月22日,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师某、杜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3万元。
    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师某、杜某虽无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多方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4月1日,本案已审结。至此,一起多车连撞引发的纠纷,完美化解。
    法官普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车交强险(旧版交强险赔偿限额12.2万元)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限额内均由无责车承担1/11,医疗费用最高以1000元为限,伤残赔偿最高以11000元为限,财产损失最高以1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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