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经营建筑钢材为业的袁某向高某的住宅建筑工程供应钢材。当年年底工程竣工,经结算高某尚欠钢材货款2.8万余元未付,袁某多次讨要未果,引发诉讼。2019年11月,经鲁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高某于2020年6月向袁某支付货款及逾期损失共计3.1万余元的民事调解书。2021年2月1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高某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高某却迟迟不肯履行法律义务。4月28日,执行法官得到高某回家的消息。
4月29日上午8:30,执行法官带着法警将正在家中吃早餐的高某一举抓获带回法院。高某面对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依旧不肯履行法律义务。鲁山县人民法院向高某下达了罚款、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若能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罚款,可免于拘留。这时候高某慌了神,连忙对执行法官表示已经认识到了错误,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当天下午,高某家人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缴纳了2万元案件款和3000元罚款,同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考虑到高某认识错误态度端正,经主管院长批准决定对其不采取拘留措施,该案终结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