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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法官三赴“郑州”讨回47万元

发布时间:2021-04-28 16:16:47


4月28日上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领取了47万余元案件款,满心喜悦地向执行法官道谢。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熊某向家住鲁山县库区乡某村的师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熊某以其在郑州的一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随后办理了抵押手续。2017年5月,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熊某向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师某在实现债权时在被告熊某提供的房产抵押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承办法官查明熊某用作抵押的房产已被郑州市某法院查封,遂对该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案件终本结案。

2021年3月初,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经查询得知,熊某抵押的房产正在评估,便持续关注该房产处置情况。同月25日,执行法官经查控发现房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正在网上挂拍,便驱车赶到郑州市某法院协商这处房屋拍卖资金优先受偿权问题。4月12日,房产成功拍卖,执行法官第二次前往郑州,向郑州市某法院送达了提取、扣留拍卖款的裁定。房产完成移交后,执行法官于21日第三次因该案来到郑州市某法院,办理了拍卖款移交手续,提取到了47万元案件款,同时通知申请人师某领取案款。

28日上午,师某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领取了47万余元案件款,并办理了结案手续。至此,这起案件宣告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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