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鲁山县法院判处一起涉家暴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6 16:24:04



4月26日,当事人郭某拿着花束来到鲁山县法院,亲手把锦旗送到魏钰玺法官手里。她说,是魏法官的细心、耐心、责任心,让她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给了她重获新生的机会。

【案情回顾】

4月19日,鲁山县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结婚才三年,本该美满和谐的家庭却被被告的家暴行为“一击而碎”。

“他以暴力和孩子胁迫我跟他办理结婚证,婚后经常动手打我,泼汽油、剪我头发、霸占我的车,还多次到我娘家找事,我现在一见到他就害怕,我真的无法再继续跟他生活下去了,恳请法院判我们离婚吧。”原告郭某哭诉着自己的不幸。

2017年7月,原告郭某与被告梁某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郭某生育女儿小羽(化名),2019年8月,郭某在父亲住处与梁某发生矛盾并报警,熊背乡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出具了“不属案件告知双方自行和解”的处理意见。2019年8月,郭某称,梁某用汽油点燃家具,剪掉自己头发,并以摔死女儿等手段胁迫郭某与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梁某仍多次对郭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4月,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6月收到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之后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魏钰玺法官拿到案件后,反复翻阅案卷,了解案情,深度查证,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合法传唤。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裁判离婚与否的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郭某以分居满二年和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分居已满二年,同时根据郭某提供的多次报警记录、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及部分图片和视频,本院综合评定梁某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具有高度盖然性,且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郭某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郭某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心情非常激动,多次向魏钰玺法官表达感激之情,并亲自送来锦旗,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通过认真查阅案件材料,理清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和证据,公正处理案件,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每一位法官对此都很执着,每一个案件我们都丝毫不敢懈怠。”魏钰玺法官说。

【法官提醒】

家庭暴力是伤害夫妻感情的利器,婚姻家庭生活中,受到伤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