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一起建设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在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结案手续,申请人对执行干警崔玉超的高效执行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13年,平顶山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将厂房委托给河南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施工建设。2016年工程竣工验收后,某科技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27万余元。2019年6月,双方因工程纠纷引发诉讼,诉讼过程中产生工程质量鉴定费6.2万元。2020年9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某建设公司向某科技公司交付金额为3272462.4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某建筑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共计7884元及鉴定费6.2万元。
2020年1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着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或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到寻找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逃避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4月19日,执行干警再次拨通了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告知其若不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将对该公司及负责人采取上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这样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该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4月21日上午,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面对面调解,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义务,至此,这起建设工程合同案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