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申请人领取了10万元案件款后,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2019年,家住鲁山县城关镇某街道的赵某因经营需要,分三次向陆某借款共计30万元。截止当年年底,赵某陆续偿还了6万元本金就未再还款,陆某将其诉至法院。2021年2月,鲁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向陆某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
4月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赵某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赵某却未做回应,对执行法官打来的电话也拒不接听。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赵某在宝丰经营着一家火锅店,生意一直不错,目前正在筹备第二家店铺,遂叮嘱申请人留意赵某行踪。
5月12日,申请人打来电话称,赵某目前正在宝丰新店面里,并报告了具体地址。执行法官立即带执行干警赶往宝丰,将正在装修店面的赵某拘传回法院。执行法官耐心地对赵某释法析理,赵某依旧不肯履行还款义务,只得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赵某被拘留期间,申请人对其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赵某的强制措施也由拘留转为逮捕。赵某这才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赶忙通知家人筹措资金准备还款。
6月10日上午,赵某家人代赵某履行了10万元案款,并就剩余案款偿还计划同申请人陆某达成和解。鲁山县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撤回刑事自诉,赵某得以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