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加大调解力度,使双方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既挽救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也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胜诉权益,还使得三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得以执行完毕。
2013年至2014年间,某机械公司同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三份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数控机床、铣床等生产设备。后因某机械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被诉至法院。2016年,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机械公司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返还三份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机械设备,并支付返还设备前所欠租金及迟延履行金。
今年7月,鲁山县人民法院接到昆山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对某机械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予以协助执行。鲁山县人民法院接到执行协助函后高度重视,当即委派以执行局局长时增旭为组长的工作小组了解情况并协助该案执行事宜。经了解得知,某机械公司尚差78万元租金未付,但因迁延日久,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拆除并返还三份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机械设备。时增旭局长通过实地勘察得知,目前某机械公司有订单正在生产,但是手头资金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若生产设备被拆除返还,订单生产将无法继续进行,甚至还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这将使得某机械公司本就不宽裕的资金雪上加霜,甚至影响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
鲁山县人民法院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昆山市人民法院,为挽救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保护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胜诉权益,两地法院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以协调会的方式展开协商。经过两天时间的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65万元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动放弃部分租金及延迟履行金,三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宣布执行完毕。这个结果使得某机械公司的生产经营可以如常开展,某金融公司的胜诉权益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兑现,双方均表示满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