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作者:刘春生 发布时间:2009-07-29 23:59:27
自全省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以来,鲁山县法院针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结合案情,分析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和性格,立足挽救,实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被告人张某,1991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8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承办人员在审理本案时,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家庭贫困,其父44岁,务农,身体欠佳,平时靠收破烂为生;其母黄某,十年前与其父离婚后带长子张某某离去。张某自幼上学,初中肄业。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在村里表现不佳,常干偷鸡摸狗之事。结合本次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盗窃两个代销点内800元钱及一个轧面条铺里的切刀片,价值210元钱。 针对以上情况,承办人员认为被告人年龄幼小,因家庭贫困,遂多次作案,均属小偷小摸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可塑性很强,是可以教育和挽救的。承办人员遂到被告人家中对被告人父亲进行交谈,向其讲明法理,阐明社会、政府、家庭共同教育,对未成年人负起责任。被告人当庭也表示悔罪,并表示今后一定要改过自新,走上正确的道路。 鲁山县法院根据案件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元。
文章出处:鲁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