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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10-24 08:54:19


    近日,鲁山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0月24日8时3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豫D60923号的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鲁山县张官营镇张庄村路段,与相向行使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受害人一死两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身居农村,家庭并不富裕,运输车辆系借贷10余万元分期付款购置的。事故的发生,对被告人来说不啻塌天大祸。被害方一死两重伤,其悲痛心情和怨气可想而知,坚决要求对被告人给予严惩。这就给本案的处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鲁山法院少审庭庭长韩红宇、法官赵继文结合案情,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决定最好通过调解让被告人对民事部分进行赔偿,这不但会抚慰被害人的心灵,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且对促进案件顺利结案,教育被告人都有好处,于是他们多次找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做工作。在被害人经济、心理受到伤害的情况下,稳定其情绪,为被害人争取尽可能多赔偿。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4.8万元人民币。并且以上赔偿款已全部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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