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安定的良方。2006至2008年10月份,鲁山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6件,其中调解及调解后撤诉的114件,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78.5%,调解结案获得赔偿金额为625.3万元。特别是2008年前10个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81.4%,调解已成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主要的结案方式。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被告人基本上获得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信访等事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下面笔者试对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综合分析。
一、鲁山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现状
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调解或调解后撤诉的案件 调解率(%) 获赔金额(万元)
2006 47 36 76.6 198.35
2007 56 43 76.8 206.42
2008
(前10月) 43 35 81.4 220.53
合计 146 114 78.1 625.3
二、鲁山法院在加强刑事附带民案件调解工作中的做法
近年来,鲁山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一直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至2008年10月,每年调解及调解后撤诉的案件在附带民事案件中占76%以上,调解处理的附带民事案件除最近办理的刘霞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双方因特殊原因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外,其余都得到即时履行,履行标的大,每年在200万左右,使相当一部分附带民事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鲁山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积极摸索,总结了一些经验:
1、动员多方力量进行调解。在2006-2008年调解并履行的114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被告人本人进行赔偿的案件11件(含制作调解书的一件),由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的案件95件,由被告人朋友代为赔偿的5件,另有3件案件是被告人单位的老板代为赔偿的。鲁山法院调动亲属、朋友乃至被告人单位等多方力量积极促成赔偿,使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将调解中达成的赔偿金额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鲁山法院坚持将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一是打消被告人赔偿即判缓刑的念头,做到均衡量刑;另一方面也打消受害人的顾虑,打消他们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2006至2008年,在调解及调解撤诉的附带民事案件中,共判处刑罚125人,其中仅33人被判处缓刑,还是因为有自首或未成年人或者是过失犯罪等其他原因,占被判刑人数的26.4%;其余92人被判处实刑,但在量刑时均考虑从轻判处刑罚。
3、坚持外地被告人、本地被告人调解并重。相对来说,在押的外地被告人在本地举目无亲,附带民事案件调解难度要比在押的本地被告人调解难度大。但鲁山法院还是坚持能调则调的办案原则,要求被告人积极配合提供其亲属联系方式,想方设法联系其亲属,为被害人利益保障和被告人的悔过自新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在2006-2008年鲁山法院处理的附带民事案件中,有15名外地被告人是调解后撤诉结案的,占附带民事调解案件的10.5%.比较典型的是两起太澳高速外地施工队在我县施工时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鲁山法院多方调解,承包工程的施工方老板主动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使受害人对民事部分撤诉。
4、积极调解,注重效率。附带民事调解也应讲究时机,有的要速战速决,有的则要温火慢调,如双方无调解意向,就应尽快判决,决不能久调不决,以免延误刑事判决。鲁山法院近年来调解处理的114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仅23.5天,其中还有37起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体现了审判效率,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明显呈上升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成功做好调解工作还存在一定困难。
1、与公安部门协调不够,轻微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近年来,鲁山轻伤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公安部门人员在处理一些轻伤犯罪案件时,没有及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没有及时组织调解而直接将被告人拘留或逮捕,使原本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得不到调解,激化双方矛盾,最终移送起诉,一方面给检察院、法院工作带来了压力,另一方面也给法院进一步组织民事调解带来了困难。
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赎刑”观念严重。在目前的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观念固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要难点所在。案件既已移送法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已经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也上升至极点,给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有的被告人受传统“赎刑”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犯罪后要么赔偿,要么判刑,对既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处罚结果往往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认为如果判刑就拒绝赔偿,或者要求法院一定判处缓刑,从而最终导致调解失败。还有的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调解时不肯让步,致调解不成。比如景国军故意伤害朱运堂案件,被告人景国军就提出调解必须判缓刑,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有的调解失败原因则在受害人方面,受害人借被告人被羁押的机会,漫天要价,提出一些不合理和一些与案件无关的条件,致使案件无法调解。比如赵丙正故意伤害林冬青一案,双方本是夫妻,案由是故意伤害,在调解时,受害人却提出要被告方同意离婚,归还以前3万元欠款等债务纠纷。
3、外地被告人赔偿能力缺失,是调解工作一大难题。近年来,鲁山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逐年增多,部分牵涉到了民事赔偿。这些外地被告人大多只身一人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无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靠其自身能力很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其亲属一来联系难度较大,二来大多在老家务农,生活十分困难,基本无赔偿能力,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在2006-2008年鲁山法院调解的附带民事案件中,外地被告人15人,占附带民事调解案件的25.2%。因此,外地被告人赔偿能力的缺失是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一大难题。
4、被告方家属无法联系。一方面是有些被告人孤身一人,没有亲属,另一方面是有些被告人家属因电话号码没有或错误,无法联系上,更有甚者,有些被告人家属就明确表示不管,不接受调解。比如刘金星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父母表示被告人已经成人分家,不管他的事情,不来法院作调解工作。
5、重刑案件被告人受“以刑代赔”思想影响,调解率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人依法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刑罚,被告人又没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于是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反正赔了也要坐牢,大不了再多坐一年半载,干脆就不赔偿了。2006年-2008年期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调解成功的仅12件15人,只占总调解成功案件的10.5%。
四、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对策
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构建合适的附带民事调解机制。
1、树立正确调解理念。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就是要正确看待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一是重赔偿态度。我们在重视调解结果的同时,也应重视赔偿态度,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对于并不是真诚悔罪,只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给与从宽处理。二是调解不成不从重处罚。对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但对于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进行判决,而不能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2、选择合适调解模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具体案情千差万别,案件发生的原因、作案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等等因素都会影响调解手段的选择、调解的预期效果。如何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的诉讼调解模式就成为决定附带民事案件调解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选择面对面调解模式。对于因过失行为引起的犯罪案件、因家庭琐事、一时意气用事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面对面调解模式。二是选择背靠背调解模式。对于积怨已久引发的民间纠纷案件、因暴力使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等附带民事案件,则适宜用背靠背调解模式。
3、确定合适调解方案。一是及时核定损害情况。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应对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及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或复核,确保赔偿额度确实可信,并在调解时进行相互质证,由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二是依法界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因为被害人有无过错直接影响到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额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有必要对责任进行分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确定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依托有关单位与社会组织了解被告人的收支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对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调查;与被告人的亲朋好友进行座谈协商,开辟解决被告人民事赔偿承担困难的新途径;对被告人的将来收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全面确定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承担能力。四是对被害人的实际赔偿效果进行释明。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被害人作一详细解释说明,争取获得被害人理解与支持,并应告知被害人判决赔偿与调解履行所带来的预期效果。五是合理确定调解方案。对接受调解并有履行基础的应当立即制订协议并即时付清赔偿款;对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实行部分调解履行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被告人能承受的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不能承受部分实行分期支付或以判决的方式留待被告人有承受能力时再行执行,从而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借鉴其他院里成功模式,特别是“兰考模式”。所谓“兰考模式”,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建立健全“四四二”工作机制,即强化四种意识,创新四种方法,追求两个效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弘扬焦裕禄精神与新形势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兰考县法院在刑附民调解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带着深厚的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创新的四种调解方法是:全程调解法、梯次调解法、借助基层工作网络调解法、变通赔偿调解法。“梯次调解法”就是首先由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然后由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参与,必要时由庭长或院长亲自进行调解。“变通赔偿调解法”包括以劳务折抵赔偿金、司法救助金变通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