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现将鲁山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开,针对以下可能存在的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2)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4)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5)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6)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7)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8)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9)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10)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11)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等可能存在的问题
(12)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13)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1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等可能存在的问题
(15)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16)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对涉诉信访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7)对信访工作不重视。院领导接访制度落实不到位,信访数量大,问题多,接访人员素质不高、作风不良,信访办理不认真、不负责,规范化、信息化程度不高。
(七)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8)终本比例过高,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19)对终本案件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结案审批不严格,执行措施过程没有全程留痕;文书不规范,质量不高,没有详细说明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没有交待申请恢复执行的路径方法,终本文书没有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等;终本案件没有及时归档,终本期间随意采取执行措施,恢复执行立案不规范,没有更换承办人等。
(八)对执行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20)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
(21)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
(九)对是否存在涉企民商事积案开展专项整治
(22)涉企民商事案件是否存在一年以上未结现象。
(十)对诉服质效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23)重点整治网上立案审核是否存在无法定理由随意退回;诉前调解不成案件不及时转入立案程序;诉前调解案件调解超期;是否严格按照要求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等。
即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广大群众可通过监督电话或者监督邮箱反映有关问题。
监督电话:0375-2761301
监督邮箱:鲁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西侧,邮编:467300
特此公示。
鲁山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