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山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肇事案。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7月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入户的力帆125型两轮摩托车,沿鲁山县鲁仓道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本县张店乡白象店村附近时,将该村村民邢某某撞翻在地,继续前行至张店乡敬老院附近时,被被害人亲属等人拦下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根据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字〔2011〕200号检验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2mg/100ml,属醉酒驾驶。鲁山县公安局出具的(鲁)公(刑)鉴(伤)字〔2011〕6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被害人邢某某属轻微伤。
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对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邢某某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邢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邢某某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合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以及民事部分调解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间也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后,本案是我县判决的第一例醉驾构成犯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