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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 鲁山县司法局 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备忘录

发布时间:2019-12-29 11:30:00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现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和鲁山县司法局协商,就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中的相关问题签署以下备忘录:

  一、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由司法局派驻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从事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二、法院为人民调解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并在显著位置悬挂“鲁山县司法局驻鲁山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标牌。

  三、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会同法院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人。派驻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行派驻。

  四、驻法院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任职条件,并能够保证常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五、驻法院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法院应向司法局说明情况,要求进行调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调解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不适宜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情形。

  六、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由法院负责。人民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七、法院和司法局共同负责对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的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评先评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的考核主要包括:调解能力、个人品德、调解案件数、调解成功率、调解文书质量等。

  八、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和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按照鲁山县财政局和鲁山县司法局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细则》执行。

  九、驻法院人民调解员协助法院调解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群体性纠纷案件成效突出的,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法院和司法局要加强对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将人民调解工作室打造成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基地。

  十一、法院和司法局要加强沟通联络与协调,定期研判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并进行交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鲁山县人民法院                  鲁山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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