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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诉服一窗通办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4 17:05:01


本院各部门:   

  现将《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诉服一窗通办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




                  鲁山县人民法院

              立案诉服一窗通办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坚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消除立案服务中存在的顽瘴痼疾,创新服务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诉讼服务,争创我省现代化诉讼服务示范性法院,现结合本院诉讼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打造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站点等多种渠道为一体的“厅网线站”的诉讼服务体系。综合运用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平台,实现立案、送达、保全、鉴定等诉讼事务网上办理,全面提升诉讼服务质效,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

  第三条  扩展网上服务功能,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打通律师身份认证通道,为当事人提供网上引导、立案、交退费、查询、咨询、阅卷、保全、庭审、申诉等一站式服务,形成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立体化立案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规范立案环节各项流程指引。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相关设备,用醒目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自助方式办理立案事务,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全流程指导、协助。在窗口办理登记立案的,亦应当由立案工作人员在网上办理完成,网上立案交费应当成为主要方式。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卡或网上支付方式交费的,均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办理。网上交费的,由立案工作人员负责给当事人开具电子票据,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到法院“换票”。

  第五条  导诉台和各窗口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接待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当事人完成全部立案程序。规范立案手续。收取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应当依法出具收据,列明材料清单;登记立案的,要出具形式和内容完整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所立案号和落款时间;不予立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六条  各窗口严禁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有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充的材料,避免当事人往返,增加诉累。

  第七条  规范网上立案办理。贯彻落实“当天审核、当天立案、当天分案”的思想,加强网上立案平台管理。所有网上立案案件,在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尽量当天审核完毕,涉民商事案件必须当天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纸质立案材料在开庭时提交合议庭核对,不得要求当事人网上立案后再另行提交。落实告知制度,确需退回的案件电话通知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确保立案耗时最少。

  第八条  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立案大厅入口处安装律师“一码通”安检设备,提供律师值班室、律师休息室。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立案材料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当事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对实习律师代为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允许,但应核实实习律师的身份,查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载明实习律师姓名的律所公函。

  第九条  完善各项便民服务举措。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各类自助诉服设备,提供诉讼引导、材料复印、书写台、饮水机、笔墨纸张、休息座椅等便民服务;诉服人员坚持文明用语,以温和可亲、热情包容的态度服务群众,彰显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针对特殊群体建立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军人等特殊群体要主动服务,开展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到诉服大厅的要协助其线下立案或代替其网上立案,不能让现代化成为他们诉讼的障碍。

  第十条  升级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人民群众只要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即可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业务咨询、诉讼程序指引、立案导诉指导、案件信息查询、协助联络法院工作人员等服务。根据来电数量,按照“只能人等电话、不能电话等人”的原则,合理确定坐席员数量,加强对坐席员的管理和培训,做到礼貌接听、热情解答、文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来电对案件受理条件、管辖规定、诉讼收费规定、司法救助条件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咨询的,由坐席员直接予以答复。坐席员无法答复的,可征求值班法官意见后再答复,也可根据咨询内容转交相关部门答复来电人。法律实体问题以及针对个案的具体问题不属于咨询解答范围,坐席员应告知来电人可向值班律师咨询。

  第十二条  准确把握诉讼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群众,对内服务法官”职能定位,根据业务需求,适时增加功能区域,增设业务办理窗口,逐步实现材料收转、档案查阅、保全申请、鉴定评估等业务在诉讼服务中心办理,打造一站式、综合性的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厅工作人员严格落实签到制度,有事请假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外出办事时要请示领导,并在外出登记本上进行记录。诉讼服务中心的同志上班时间着制服,并保持一致,遵守工作纪律。导诉台、自助服务区、立案窗口要保证有人值守,遵守接待工作文明礼仪要求,在接待当事人时态度诚恳,杜绝不文明用语和不文明行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当事人的不当要求应及时释明、礼貌拒绝。

  第十四条  全面加强立案诉服各个环节流程管理,强化诉前调解与登记立案的衔接,加强释明工作。对照检视诉讼服务中的顽瘴痼疾,用好通报机制、评价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严肃追责问责,彻底根治立案诉服环节对当事人态度生冷,诉讼事项办理流转不畅、不及时,推诿立案,人为抬高立案门槛、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损害当事人诉权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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