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鲁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鲁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
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平安中国组〔2021〕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立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根据辖区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案件范围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庭的纠纷,人民法庭可以在登记立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通过调解平台指派给司法联络员分流进行调解、化解。当事人经引导不同意的,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二、与村(社区)开展分流对接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于适宜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处理的纠纷,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村(社区)司法联络员,由司法联络员指定人员开展调解、化解工作。调解、化解成功的纠纷,应当在调解平台记录处理结果。对于人民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共同向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化解不成功的纠纷,由村(社区)司法联络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推送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或者记录化解不成功原因后退回人民法庭,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三、与乡镇基层治理单位开展分流对接
对于村(社区)化解不了且当事人愿意到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纠纷,以及根据纠纷类型适宜由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分流至该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由其指定人员进行调解、化解,调解、化解成功的,应当在调解平台上记录结果,对依法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在线提出申请。调解、化解不成功的,由基层治理单位司法联络员在线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与专业性行业性调解机构开展分流对接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于金融、物业、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通过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将案件推送至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五、与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分流对接
人民法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入驻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化解工作。上述人员能够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由司法联络员指派其开展调解、化解工作;无法对应到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单位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入驻,并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根据纠纷类型,通过调解平台直接推送开展调解、化解工作。
六、严格纠纷化解期限
人民法庭指派调解、化解纠纷的,自司法联络员通过调解平台接受人民法庭指派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七、加强预警预防和联动化解工作
司法联络员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将辖区内的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通过调解平台报送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由人民法庭案件分流员及时安排人员参与联动化解工作,并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
八、强化对网格内基层解纷力量的培训指导
人民法庭应当定期组织对辖区调解员、网格员、司法联络员等开展培训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制作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指引,推送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双向性交流机制,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九、切实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推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线申请、快速办理。对于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基层解纷人员,畅通对接渠道和司法保障途径,促进提升诉前调解吸引力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