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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大数据分析预警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7 16:0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平安和谐,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相关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的评估和预警,主要应用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经济发展运行、诚信社会建设、平安社会建设、生活和谐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的原则,强化司法大数据与社会治理具体实践的融合,提高治理效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智治”重要辅助作用,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数助决策”工作机制,形成法院司法大数据风险预警→各单位(部门)分析研判及防控化解→分工协同→督查督办→治理结果反馈→下一轮司法大数据风险评估检验→工作成效评价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并将工作成效评价纳入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章  司法大数据风险预警

  第六条  以审判、执行信息化技术力量为支撑,全面汇聚聚焦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社情、案情、舆情等各类数据,形成一套针对鲁山县经济社会运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感知市域社会稳定态势,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政法委定期报送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分析评估报告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七条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向中、高风险指标涉及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同时抄报鲁山县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风险分析研判及防控处置

  第八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平安建设暨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据司法建议,协调鲁山县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风险分析研判,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漏洞、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以及完成时限,全面推进防控化解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情况。

  第四章  分工协同

  第九条  院平安建设暨综合治理办公室及时召集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基于司法大数据的社会治理风险评估及防控化解工作开展情况,掌握中、高风险指标所涉领域的基本情况,梳理风险问题化解措施,对中、高风险领域存在问题的分析意见和风险等级再评估,统筹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社会治理工作。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十条  院平安建设暨综合治理办公室将司法大数据分预警、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内容结合事项内容和性质进行分解立项,按照一事一件的原则登记立项。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主办单位(部门),同时将督办通知抄送协办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明确工作措施,细化目标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严格根据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六章  治理结果反馈及评价

  第十四条  院平安建设暨综合治理办公室加强与鲁山县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中、高风险指标涉及单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工作情况,并交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新一轮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评估,以此检验化解措施的具体成效。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司法大数据分预警、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工作的监督考核,院办公室将司法大数据分预警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进行考核通报,对未如期反馈办理结果、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在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被约谈或者挂牌督办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挂牌督办、整改情况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八章  数据应用及保密

  第十五条  司法大数据分预警、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工作中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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