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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鲁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督办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09:09:50


本院各部门:

  《鲁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督办的意见》已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鲁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督办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局指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控督办工作。执行案件的办理全部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办理,确保系统内容与卷宗纸质文本内容一致。

  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督办,主要围绕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当事人反映来发现督办线索,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提出督办意见或建议,定期通报督办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件卷宗。

  三、执行案件自立案登记之日起,纳入监控督办范畴。执行督办人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发出书面督办函文,限期办理及报告办理情况;案件承办人必须及时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或进度。

  四、执行案件的启动,重点督办以下内容:

执行实施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承办人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和执行异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2日内移送承办人办理;情况紧急的,当天移送办理。

  五、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重点督办以下内容:

  1.执行通知

  自立案之日起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财产查控

  (1)网络查询。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启动网络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在48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在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要跨省异地控制的除外。

  (2)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自提供之日起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在3日内调查核实。经核查,财产线索确实且可供执行的,在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财产线索不实或无法执行的,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并制作执行谈话笔录。

  (3)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调查。自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之日起10日内调查核实。经核查,报告财产情况确实且可供执行的,在10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无法通过网络查询财产的调查。对房地产、股权等目前尚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财产,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财产及时控制。

以上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在财产控制时或财产控制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控制的执行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财产处置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自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启动评估或拍卖、变卖程序。评估报告作出后,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符合划拨或提取条件的,在30日内进行划拨或提取。

  (3)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益,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在30日内依法启动处置程序。

  以上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在财产处置时或财产处置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处置的执行文书。

  4.惩戒打击

  (1)接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的申请后,在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准许。

  (2)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在30日内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罚款、拘留措施,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自确定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在30日内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4)案件以非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措施;不应采取以上措施的,应说明理由并经领导批准。

  5.执行款发放

执行款到账具备发放条件的,在30日内进行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应说明理由并经领导批准。

  6.终本结案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已穷尽财产调查(核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④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或者制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将上述情况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案件报结,并将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4)凡以终本方式结案的,在15日内进行归档,包括纸质的归档和电子卷宗的归档。

  (5)以终本方式结案的,结案后五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查询,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7.执行期限

  执行实施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院长批准后,延长三个月。

  8.案件报结

  (1)案件报结前应解除执行网络控制等措施。

  (2)结案信息和结案方式应与案件执行实际情况相符。

  六、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重点督办以下内容: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经领导批准。

  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重点督办以下内容:

  (1)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开始执行;情况紧急的,立即开始执行。

  (2)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向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送达;并制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情况说明》,交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或审判部门入卷。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1)执行实施中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以物抵债等执行裁定书和执行异议案件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自裁定生效后10日内一律上网公开。

  (2)及时接收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的委托案件,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3)执行案件报结后,在2个月内将卷宗整理装订统一归档,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按照要求在15日内归档。

  九、执行督办实行定期通报和年终考评制度,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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