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小伙黄鹏飞走到大街上看到徐某(7岁)随身携带手机行走,强行将手机抢走,并致徐某轻微伤。日前,被告人黄鹏飞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鲁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黄鹏飞从西平县来到鲁山县城七街工地打工。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黄鹏飞在鲁山县城东关三车队门口见到徐某(7岁)随身携带手机行走,即尾随徐某至车队西侧胡同,趁无人之时,上前对徐某扇耳光后将徐某放在衣袋内的一部“sunup”手机抢走逃离现场。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右脸明显肿胀,属轻微伤。经物价评估,被抢手机价值65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鹏飞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判决送达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