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山县法院中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圆满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了双方之间的邻里乡亲关系,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本是乡邻,日常关系不错。2021年,张某在搭乘赵某车辆外出时,因赵某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张某受伤。该事故经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赵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支付了16000元医疗费。但由于双方对于后续治疗等费用分歧较大,多次协调未果,张某一气之下将赵某诉至法院,并且申请了相关鉴定。
法院调解
该案到中汤法庭诉前调解平台后,因赵某生病住院,来往不便,承办法官崔冬冬便将调解“搬到”医院进行。
调解中,崔冬冬先是对双方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二人对各自的责任有一定的认识;考虑到原、被告之前的良好关系,又引导二人从对方角度出发,将心比心;最后,他又从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精神成本三个方面,给双方算了一笔账——调解既能节约时间成本,又能节约鉴定费、诉讼费等经济支出,更能减少双方的情感消耗,有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
通过一番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县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赵某当场将医疗费等各类费用54000元汇入张某指定账户。至此该案得到彻底解决。
法官提示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相互扶持、互帮互助的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广大群众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