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2023〕48号
鲁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多元解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全面开展多元解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鲁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开展多元解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成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夯实社会稳定基层基础。为打造稳定可期、阳光透明、便捷高效、公平法治的县域诉源治理环境,重点围绕“三零”单位创建和“三进”工作,突出“一站、集约、在线、融合”四个关键,持续强化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高标高质提供多样解纷方式,致力构建县域社会大调解工作新格局,县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常态化开展联合联动的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工作定义
多元解纷是指,调动多方优势资源,形成解纷新合力,多途径、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纠纷顺利解决。“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既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落实,也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中的合理运用。在本院设立联动解纷工作站,有助于强化法庭和司法所优势互补,延伸“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发挥社会治理凝聚合力。本方案所指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可以调解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于立案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引导到各乡、镇(办事处)联动解纷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立案后审判阶段(诉中调解)以及审判后执行阶段(诉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诉源治理的最终目标。在联合联动的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多元解纷平台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价值追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法治需求。此外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等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升在线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让矛盾纠纷快速解决、大事小事高效处理,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借助基层人民法庭联动解纷工作站合力优势,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助力打造贴近群众的“一站式”解纷平台。同时促进法院审判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深度融合,形成解纷合力,有效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实现“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的“三零”工作目标。
三、诉调范围
本方案中所指的多元解纷工作范围主要包含诉前调解、立案后诉中联合调解、执行阶段诉后联合调解。
(一)下列民事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调解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物业服务类纠纷;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5.民间借贷纠纷;
6.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金融纠纷、保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土地纠纷等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二)立案前调解适用于以下行政纠纷
1.依法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先行仲裁的纠纷;
2.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纠纷不得调解
1.所涉法律关系依法不能调解的;
2.起诉前已经非诉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但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的除外;
3.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4.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
5.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7.不属于鲁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8.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四、工作机制
(一)诉前调解对接流程
提交到联动解纷工作站的矛盾纠纷及人民法院立案前将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分流至案件辖区的乡镇(办事处)联动解纷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接到指派任务后,各人民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出具调解终结书后,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查立案。
(二)诉中、诉后联合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和执行阶段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相关人民调解员联合调解,具体调解事项由各庭室直接和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三)调解期限
人民法院立案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15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自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接收法院线上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协议效力
人民法院立案前,经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员应制作调解协议并按诉讼外调解结案,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如一方当事人未正常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方当事人在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结案。
(五)终止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程序终结: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调解申请;
3.在调解期限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
4.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
5.当事人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6.委派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7.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虚假可能的;
8.调解案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
9.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
五、人民调解员的配置及薪酬待遇
结合县法院五个法庭的工作及案件量,按照每个法庭所辖乡、镇(办事处)数量配备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每个乡、镇(办事处)配备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不少于3人。其中张良法庭、让河法庭各需配备2名人民调解员驻庭参与调解工作,昭平湖法庭、瓦屋法庭、中汤法庭各需配备1名人民调解员驻庭参与调解工作。上述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调解成功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并录入人民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县司法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案件补贴,每件不少于150元。案件补贴由县司法局统一制表发放。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领导,决定成立鲁山县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会利
副组长:范江浩
各部门分别设立协调办公室,负责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沟通,完善调解工作规范,指导督促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
主任:程相哲
成员:各法庭庭长
在县人民法院成立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法院立案庭,负责诉调对接案件的登记、指派、反馈、统计等日常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持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配强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强化信息化应用水平。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纠纷移送网上流转、调解文书网上生成、调解结果网上反馈、调解数据网上统计、调解档案网上建立”,做到“让数据多跑路,人民群众少跑腿”,对诉调对接纠纷调解情况底数清、情况明,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提供坚实的信息基础。
(三)加强工作宣传。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公信力,为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提升经费保障。调解工作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议相关单位对参与诉调对接案件的人民调解员以“以案定补”等方式进行补贴,最大限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