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从不明人员手中买了一辆没有有效证件的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被盗车辆。日前,被告人贾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贾某在明知无号牌“隆鑫”牌150型三轮摩托车没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以3000元的价格从不名身份不明的人手中将其购买。经查,该车系舞钢市尹集镇李庄村村民张某被盗的摩托车。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500元整。案发后,该车被追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廷举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贾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