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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纷争起 获刑赔钱悔不已

  发布时间:2012-06-04 09:55:30



    邻居间以院墙问题大打出手,造成一人重伤。日前,被告人赵留杰因为故意伤害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0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赵留杰之父赵清某因院墙问题与邻居王秀某(被害人裴国某之岳母)发生争执,被告人赵留杰到场后上前参与其中,并将王秀某推倒在地。裴国某等人得知其岳母王秀某被人推倒,也赶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留杰持菜刀将裴国某颈部砍伤,致裴国某左侧肩部臂丛神经上支断裂,引起左肩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裴国某之伤情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 赵留杰外逃,2011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留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裴国某经济损失9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赵留杰的行为表示谅解,民事部分不再追究赵留杰的责任,并请求对赵留杰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留杰在处理邻里纠纷过程中,不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赵留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悔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李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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