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山县法院张良法庭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经过承办法官杨森的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有效化解双方矛盾,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0年9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儿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9月,李某儿子因双耳听力问题就医诊治,被诊断为双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并做了人工耳蜗置入术,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为由,拒不履行理赔责任,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森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认真审阅了该保险险种的相关信息,仔细阅读了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双方的诉求及纠纷焦点,多角度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的多次沟通,在法理和情理的双重释明下,双方最终就赔付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该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法官提醒: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则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收入、年龄等,这样才能够帮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