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故到同村家中滋事,不听劝阻,对接警干警又打又咬。日前,被告人徐栓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1年11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栓营酒后去到本村樊某某家卫生所无故滋事,对樊某某进行谩骂,并用石块将卫生所门窗砸坏。其后,又到本村支部书记封某某家门外对封进行谩骂。樊某某、封某某报警后,鲁山县公安局董周乡派出所指派民警李某、崔书波等人前往现场处警,耐心规劝徐栓营离开。被告人徐栓营不仅不听劝阻,反而对民警李某等人进行谩骂,并持木棍将李某的右手打伤。当李某上前夺取木棍时,徐栓营又将李左手中指咬伤。经鉴定,李某右手第五掌骨裂纹骨折、左手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被告人徐栓营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栓营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徐栓营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